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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得票率上升为95.7%,国务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为95.1%,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为80.9%,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得票率82.3%。
犯罪与违警之确定及其所适用的罪刑、刑事诉讼、大赦、新司法制度的创设及法官的地位。本宪法施行后所制定的法案,则须经宪法委员会确认其具有前述行政条例的性质,才可以通过政府命令的形式加以修改。
[85]他所提出的极为有原创意义的方案是建立一个由108人组成的宪法裁判机构(jury constitutionnaire),最初由公民大会提名,然后每年更换1/3,由其自己决定从立法机关之外遴选。这种局面为法国的政党纷争又增添了极为不稳定的因素。参看Pierre Pactet, Institutions politiques, droit constitutionnel, Armand Colin, 1999, p276 ; Dominique Turpin,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2003, p385. 亦有学者认为1848年宪法将总统制与初级议会制进行对接,这将使得其实践发生困难。1789年8月26日,国民制宪会议发布《人权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此外,国民公会还有一个基本目标,即制定一部新的共和宪法。
[45] 生于十八世纪的卢梭(Jean Rousseau)则在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明确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74]俄国革命者亚历山大.赫尔岑对此则指出,1792年的人与众不同,就在于他们同整个旧制度决裂的彻底性,他们不仅谴责它的所有罪恶,而且否认它的一切优点,他们不想保留任何东西,他们要把罪恶的旧制度消灭得一干二净,以便建立一种全新的、纯洁无暇的制度,他们不想做出任何妥协,他们不想让自己建立的新国家,对作为地基的废墟承担任何旧债。[6]王曦、邓肠:从‘统一监督管理到‘综合协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6期,第85-89页。
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对象实际上重点是对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资源的管理则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样的一个立法体系是保障法治社会各行政机构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8]李侃如: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及其对环境政策执行的影响,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2期,第146页。[4] 2.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投入不足,缺乏财力、人力、技术和执法手段支持。
在横向关系上,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确认了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其二,对于统管机关,权限划分模糊、缺乏明确性、配置不科学。
在这方面,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大部制的重要改革对象。另一种是分区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在地方层面,由于不是由国家统一拨款,基层环保机构的规模与力量往往受到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当地政府的制约,因此基层环保机构的发展很不平衡,许多贫穷地方的环保执法力量相当薄弱,有的地方甚至都没有环保部门。按照李侃如的说法:中国的职权已被职能、地域和级别搞得零零散散。
如美国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CEQ)是根据《美国环境政策法》而设置的,CEQ设在美国总统办公室下,原则上是总统环境政策方面的顾问,也是制定环境政策的主体。该模式的确立,主要源于国家的区域行政管理体制和模式,源于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的块块管理的人事制度和体制。[2]具体来说,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1.缺乏统一专门的环境管理组织法,导致环境管理权力配置碎片化,缺乏体系性、科学性。环境保护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工作,但在现有体制下,环境保护部被赋予协调职能,但却与其他部门属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事实上又是一个弱势部门,因此不能发挥协调作用。
要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因此,虽然国家极度重视环境保护,相应法律、制度和机构建设发展迅速,但中国在国家一级产生的大部分治理环境的动力却因分散到多个国家结构层面而消耗殆尽,取得的成效难如人意。
为此,对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进行检讨,找到其问题、剖析其症结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是当务之需,这也是本文的研究内容。主管部门职权设置通常较为具体,但分管部门职责往往一带而过,表述极为模糊,这导致分管部门权限划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或存在重叠、交叉和缺漏现象,或因规定过于抽象、简单而使相应部门设置形同摆设。
从约束机制角度看,由于上下级政府间信息传递链条过长,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能力控制私人信息和辖区自然状态信息,这导致在生态制度问题上地方政府存在强烈的机会主义倾向。 三.对完善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建议 1.将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纳入法制轨道。复次,建立高规格环境管理协调机构。在我国目前,地方环境管理体制是一个重点。在纵向关系上,同时也要受到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管理。国外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这种跨部门、高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构的设置,对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开展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10]侯佳儒:《环保法修改不能没有环境公益诉讼》,载2012年10月25日《法治周末》第17版。由于部门间权限界定模糊,对各部门如何协作的法律规定不详,导致各部门囿于本部门利益的不正当考虑,对有利可图的事务竞相主张管辖权,对与己不利的事务和责任,则相互推诿,产生踢足球的现象。
以此为依托,我国目前环境管理具有两种模式: 1.块块管理模式。考虑到我国现实的环境污染严峻形势和目前的政治体制,需要进一步确立环境保护管理机关的权威。
4.改革环境管理体制,从块块为主向条条为主转变。在地方环保部门的条块关系中,由于地方环保局主要由当地政府的控制,因此,改革的方向应是削弱横向块块关系,增强纵向条条关系,要注意削弱地方环保局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同时加强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领导力度,具体来说,重点是要针对环境保护部门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政权,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赖。
【注释】 [1]李侃如: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及其对环境政策执行的影响,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2期,第143页。可以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明确相应协调机构的议事程序与实体规则,促使其发挥高效的协调环境管理作用。日本《环境基本法》第19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环境审议会和公害对策会议。目前,比较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事业,再有一点就是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强化对环境行政管理事务的参与机制及监督机制。
为使分管部门真正负起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在立法时就必须明确指明负责的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能,从而在职责权限上做出明确的划分。就跨行政区的区域协调机构而言,我国存在两种类型的协调机构:一是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如长江流域环境管理委员会、黄河流域环境管理委员会等,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但在流域管理委员会与中央环保局以及地方政府的关系上还没有理顺,还存在诸如流域机构的权力缺乏、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水资源统一管理、流域管理信息采集难度大、流域规划监督无力等弊端。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而环境管理体制建设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政府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十七大报告同时也还提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执法操作能力等等。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由部长建立一个国家咨询委员会,以促进国家行动对影响环境的问题得到实施和采取协作,以及避免政府间的管理活动重复。而结果自然是环境政策的执行必然难逃此劫。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协调各行政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工作,以及作为政府环境政策制定的咨询机构。在这种综合性立法的基础上,应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立法中,对环境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这方面,可以借鉴《法国环境法典》的编撰经验,该法典将行政管理组织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事项之一规定在法典的第一部分。
考察国外的管理体制,可以看出许多国家的环保部门在该国有很高的行政地位。目前的立法有两个亟待突破的重点,一是要消除环境非政府组织介入环境管理的制度障碍,二是立法要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铺平道路。
可见,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要消除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消极影响。但在目前,由于环境管理体制立法滞后,且不够科学、合理,对有关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界分不够具体、明确,致使环境保护条块分割严重,出现扯皮、争权、推诿责任的现象,这套环境管理体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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